直到今天,仍有多數民眾習慣將警勤區員警稱為「管區ㄟ」,其實早在民國37年內政部即已明令將「警管區」改為「警勤區」。


        依據97年7月2日修正公布之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勤區查察方式乃是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不同於修正前以戶口查察為主,並擔任社會治安調查任務等任務。


(感謝本局外事課巡佐步鴻仁提供內政部警政署示範警勤區榮譽狀掃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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